原告代理人曹治元律师在武汉医学会张晶良
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的陈述意见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下午好!
关于原告诉被告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患方在今天的鉴定会上的陈述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案情简介;二是医方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伪造、篡改、隐匿病历以及在其执业活动中的过错;三是医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代理人就上述内容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汇报陈述如下:
一、 案情简介
患者张晶良,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主任科员,住武昌区北环路169号。
患者张晶良2002年2月19日驾车送完省委领导后,因体检复查遂驾车到中南医院。入院体检BP120180mmHg,T37.7摄氏度,神清,双肺呼吸音清晰,心率80次/分,律齐,腹软,无压痛,双下肢不肿。患者第一次住院被诊断为“风湿性多发性肌炎”。第二次入院诊断为“多发性肌炎”。入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期间主要用药是强的松,共13瓶,6500粒,用药时间长达7个月。入院时患者血糖正常,大量服用激素几个月以后造成了糖尿病。患者后到同济、协和、人民、省中医院等5家医院看病,均告知患者张晶良根本没有患“风湿性多发性肌炎”,目前国内外直到现在还没有这个病名,要求其立即减量停药。患者方才发现医方误诊误治,经多次与医方交涉未果,遂起诉到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期间,法院根据患方的申请,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方不服该鉴定,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武汉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武汉医学会经鉴定程序审查,没有接受委托,遂后武昌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医方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医方仍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患方提出在医疗事故鉴定前,须对本案各种不同版本的病历作文检,武汉市中院根据患方申请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对病历两检材作出司法鉴定(详见鉴定内容)。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贵会鉴定:1病历修改是否符合病历书写规范;2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对张晶良风湿性肌炎的诊断是否正确,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整个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二、 医方伪造、篡改、隐匿病历以及在其执业活动中的过错
(一) 关于修改病历是否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问题
1、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方伪造病历,提供法院的病历与提供患者的病历复印件,是两个不同的版本,湖北三真司法鉴定的文鉴字(2007)第0042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5明确的证明了这一违法事实。
2、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方篡改病历,文检鉴定结论证明了医方篡改伪造隐匿病历的事实。
3、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方隐匿了全部护理记录,患方多次索要,医方拒绝提供。须要指出的是医方拒绝提供护理记录的目的就是要掩盖让患者长期、大剂量服用强的松的事实。医方还隐匿了2002年9月5日出院小结,医疗还隐匿了0001277化验单。至于医方是否隐匿了上述内容,是否存在两个不同的版本,请专家看看两《检材》和《样本》(检材是指医方提供给法院的病历资料,样本是指医方在没有发生前提供给患者的病历资料)及鉴定结论就一清二楚了。
(二) 医方在其执业活动中的过错问题
1、 医方对患者的诊断为风湿性多肌炎是错误的,在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专家们当场指出,多发性肌炎的诊断不能成立。因为国内外医学上根本就没有这个病名,许多专家、学者网上查找也没有这个病名。如果说是创新,也没有卫生部有关部门的批准、认可,将患者当作试验品是不科学的,也是违反医德的。
2、 诊断错误必然导致治疗错误。医方让患者长期的、大剂量服用激素强的松,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导致患者骨质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此外,患者长期、大剂量服用激素后,造成了患者继发性糖尿病,在治疗糖尿病过程中还加大强的松的剂量,造成患者更大的损害。后经同济、协和专家纠正、减量、停药治疗后,患者的血糖才恢复正常。
3、 医方违反过敏药物的禁忌症,明知患者有磺胺类药过敏史,却让患者服用含有磺胺成分的西乐宝,造成了患者皮疹(双腿及背部尤为严重)和阴囊血管破裂出血。
三、 医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1、 从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来看,医方是在纠纷发生后伪造、篡改病历,我国没有哪一条法律、法规允许任何医院,当然包括教学医院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伪造、篡改、隐匿病历。须要强调的是,我国卫生部官员多次重申:凡篡改病历一律认定为医疗事故!
2、 医方诊断患者为风湿性多肌炎是完全错误的。对患者并没有的所谓风湿性多肌炎,长期、大剂量滥用激素是错误的,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医方的辩解从根本来讲也是站不住脚的!
3、 错误的诊断,错误的治疗,造成的人身损害,其因果关系上是显而易见的,勿须赘言。
综上,医方违反我国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了8级伤残,造成了患者精神的痛苦。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学规范发展, 恳请专家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曹治元 律师
2008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