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网站收藏
联系我们
民商法-经济法 刑 法 行政法-社会法 诉讼仲裁 非诉讼-法律顾问 法律法规
      网站首页 | 法界动态 | 律师事务所  | 诚智成党支部 | 法眼财经 |  普法园地 | 诉讼指南 | 经典案例 | 司法考试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滚动新闻:
1、3.15消费者维权 我所律师义务咨询宣传    2、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参加全市律师培训学习    3、关于2007年度市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结果的通报    4、祝贺诚智成所成为烽火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5、诚智成获武汉“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6、“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    7、我国于4月1日起施行一批法律法规    8、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9、祝贺诚智成所QQ群已建立    10、4月9日,杨维林会长率市律协副会长、部分常务理事对诚智成所“...    
· 架起办理两岸法律事务的桥...
· 诚智成所成为长江商报常年...
·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参加...
· 2008诚智成所注册通知
· 诚智成所成为上市烽火的法...
· 打针导致小孩流产属于医疗...
· 房屋再次出售
· 股份转让...
· 关于私募
· 合同纠纷
· 无证职工私房能买吗,如果买...
· 农民工工伤该怎样维护其合...
· 热烈祝贺网站开通
            2010年3月15日,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组织30多名律师以“消费与责任”为主题,上街宣传...
· 湖北武汉中院建设立案窗...
· 湖北检察坚持宽严相济 不...
· 湖北各级检察机关全力以...
· 法院源头治腐评估拍卖全...
· 湖北新规:企业工会维权不...
· 武汉颁布精神卫生条例3类...
· 湖北荆州中院首次公开审...
· 武汉精神卫生条例颁布 患...
 
 
网站首页:法界动态 > 法制新闻 - 社会百态 - 立法动态 - 反腐风云
  北京首例一房两卖案宣判 开发商双倍赔偿1133万
 
信息来源:京华时报 王秋实 王丽娜 点击次数:554 发布时间:2009-10-13 20:28:33  
 
为北京市首例一房两卖被判“1+1”赔偿案件 购房者共获1133万赔款

  北二环雍和大厦的开发商在合同上制造“文字陷阱”,先把门面房卖给郑先生,随后又卖给另一家业主,但既不给郑先生房子也不退款。昨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违法,判决按照“1+1”的原则,根据郑先生的已付购房款,双倍赔偿近1100万元和利息损失33万元。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开发商因一房两卖被判双倍赔偿的案件。

   当场交付546万房款

  据郑先生说,2004年,他以名下的金华汉新技术公司的名义,在北二环附近的雍和大厦(原名立骏大厦)购买了一套23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准备当作公司办公场所。他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与开发商北京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价格为2.5万元/平方米,总价款为575万元,金华汉公司当天交付房款的95%即546万余元,其余的在入住后交纳。按照该协议约定,双方在签署协议的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此期间不得向第三方出售该房。当时郑先生曾要求签合同,但开发商称他已经交了大部分房款,没必要再签合同。

  2005年5月,郑先生购买的房子仍未交付。他找到开发商询问,对方却搬出当初的协议,声称由于金华汉公司一直未签订正式合同,已经将房子卖给他人,而且所收房款不退。郑先生认为,开发商“一房两卖”,已经构成商业欺诈,遂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返还购房款以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条款暗含“文字陷阱”

  庭审中开发商说,根据协议中的规定,郑先生至今未与他们签订买卖合同,因此违反了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郑先生所交的546万元购房款,开发商称属于定金,由于郑先生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返还该款。

  但法院调查发现,双方的购房协议中规定,金华汉公司“须在签订协议书7日内,即2004年5月21日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这份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就是2004年5月21日当天,这一日期是由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填写的。也就是说,签协议当天就是签订正式合同的最后期限,实际上“7日内再签订合同”变成了不可能实现的约定。虽然开发商辩称是工作人员笔误,但却未能举证。

购房者获赔双倍房款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虽然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应在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在日期问题上有错误,导致合同内容互相矛盾。而且开发商在法庭上承认,郑先生曾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他们没有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

  此外,开发商工作人员已在购房协议中的空白处,用钢笔明确填写了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和估算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足以说明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根据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明确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后,买方才会在签约当日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因此开发商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仍将同一位置的房屋出售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庭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庭据此作出判决。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网
武汉司法行政网
武汉法律在线
耽志宏的blog
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
亿万互联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电话:027-59422511 59422521  法律声明
copyright 2008-2009 www.whfl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9009818号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建广场11楼F室
 技术支持:亿万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