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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规定:出现七种行为廉租房将被收回
 
信息来源:武汉晚报 本黄峰、陈清凌 点击次数:381 发布时间:2010-1-6 9:30:50  
 
今年起,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重大变化,以确保最困难家庭能优先获得。昨日(5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新修订的《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办法》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由各区政府负责廉租房的建设、分配和租赁管理;廉租房的物业费由政府承担;廉租房的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采取集中建设,或在经济房、商品房和危改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办法》对廉租住房保障有了新标准。其中,租金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计算;每平米租金补贴标准是,低保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配房租赁的面积以户为单位确定,1人户家庭不超过20平方米,2人户家庭不超过40平方米,3人户家庭不超过50平方米;配房租赁的租金标准,低保家庭按公房租金的50%缴纳,其他低收入家庭按公房租金标准缴纳。

  新《办法》规定,廉租房配房需经过三次公示。即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合格后,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公示7天;区房管部门审核材料合格后,又在社区公示15天;廉租房入住前,区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将申请人材料再次长期公示,无异议,方可入住。

  新《办法》还规定,七种行为廉租房将收回。即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者改变用途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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