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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诉讼指南 > 司法文书 - 法律常识 - 司法鉴定 - 怎样请律师
  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规程
 
信息来源:武汉司法局 点击次数:1036 发布时间:2008-3-28 0:06:45  
 
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规程
(湖北省司法厅2007年5月10日发布)
 
执法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申请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金;
3、有明确的与申办单位业务范围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有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法人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详细情况附后)
(一)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
1、申报材料目录;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4、住所证明和人民币五十万以上的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6、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7、检测试验室的相关资料;
8、拟在申请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员的相关资料;
9、相关的内部管理的制度材料;
10、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2、章程。
(二)申请变更登记
1、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的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5、相应变更事项参照设立登记的有关材料;
6、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延续登记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省司法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注销登记
1、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2、司法鉴定机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3、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4、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均一式两套。
程序
1、申请人向住所地的市(州)司法局提交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属单位申请人直接向省司法厅提交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对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州)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报送同意设立登记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
4、省司法厅完成审核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省司法厅在十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司法鉴定许可证》。
6、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程序,参照设立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程序的规定办理。
期限
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预核名称的,由住所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在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名称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市(州)司法局或申请人;不符合名称要求的,应通知市(州)司法局或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2、省司法厅或市(州)司法局对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材料审核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市(州)司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送省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4、省司法厅自受理市(州)司法局或申请人申请之日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最多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需要组织专家对拟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6、申请变更登记、延续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参照设立登记审核期限的规定执行。
办理登记是否收费
不收费
承办处室及联系方式
湖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27-87238555(传真),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5楼,邮政编码:430071
 
 
 
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规程
(湖北省司法厅2007年5月10日发布)
 
执法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
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3、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4、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5、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申请执业登记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下列书面证明之一:(1)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2)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3)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及业务成果的证明材料。
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有相关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
4、未受刑事处罚、品行良好的证明;
5、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出具的岗前培训证明材料;
6、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片;
7、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书面意见。
(二)申请变更登记
1、司法鉴定人拟变更执业机构(限本省)的,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2)该司法鉴定人与拟调入机构聘用合同书;
(3)拟调出机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文件;
(4)与拟调出机构财务、业务手续结清证明;
(5)拟调入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6)该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
2、司法鉴定人拟变更执业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类别登记表;
(2)司法鉴定人拟变更执业类别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3)该司法鉴定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4)该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
3、申请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由省司法厅收回并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出具其在本省执业情况的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其调出执业的意见;申请人在拟调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重新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三)申请延续登记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申请执业登记所需申请材料的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使用期届满后,由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四)申请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2、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或者被撤消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申请;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均一式两套。
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市(州)司法局提交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属单位申请人直接向省司法厅提交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对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签署同意执业登记的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完成审核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执业登记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省司法厅应在十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6、司法鉴定人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程序,参照执业登记审核程序的规定办理。
期限   
1、省司法厅或市(州)司法局对申请人申请执业登记材料审核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
2、市(州)司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送省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省司法厅自受理市(州)司法局或申请人申请二十日内应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最多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申请变更登记、延续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参照执业登记审核的期限规定执行。
办理登记是否收费
不收费
承办处室及联系方式
湖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27-87238555(传真),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5楼,邮政编码:430071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材料说明
 
1、申报材料目录:申报材料目录详列申请材料的名称,其顺序应为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齐全后到管理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该申请表所列栏目均应填写并不得涂改。该表不要与其他材料装订在一起。
封面:申请人(除《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中的申请人是指个人外,其余均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的内容为发起单位名称,并在填写的地方加盖发起单位印章;填表时间为所在主管部门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的时间
第一页:所填内容均为申请人的相关内容,必须与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一致。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与其由隶属关系法人组织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应与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一致。申请人行业资质必须与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一致。如:
申请人
湖北××医院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
名称
法人登记证
注册时间
0000、00、00
登记
机关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证号
00000000
注册资金
50.00
申请人住所
地址
湖北省××市××路××号×栋××单元
××室
电子信箱
××@××.com
电话
027-0000000
传真
027-0000000
邮编
430000
法定代表人
(或机构负责人)
姓名
×××
性别
职务
院长
职称
主任医师
电话
027-000000
 申请人行业资质、授予
机关及证号
非盈利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证  武汉市卫生局  420000000000
××××××××××      湖北省建设厅  42400000000000
 
第二页:所填内容均为拟申报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内容,必须与申请材料一致。法定代表或机构负责人签名的时间应与封面所填时间一致或之后。如: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湖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     所
地址
湖北省××市××路××号
电子
信箱
××@.com
电话
027-00000000
传真
027-00000000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性别
固定电话
027-00000000
职务
×××××
职称
××××
移动电话
139-00000000
机构负责人
姓名
×××
性别
固定电话
027-00000000
职务
×××××
职称
×××××
移动电话
139-00000000
资金数额
(万元)
50.00
资产数额
(万元)
50.00
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法定代表或机构负责人签名(签章)
 
×××              2005年×月×日(该栏需手工填写)
第三页:为与申请鉴定业务相对应的、必须的、主要的仪器设备。拟开展法医(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物证(文书、痕迹、微量)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的,应符合《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司发通[2006]57号)的要求。填不下的可以添加附页,附页为十六开纸,附页须粘贴在第二、三页之间。
第四页:有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测实验室的,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第五页:填写的申请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必须与申报材料一致;填不下的可以添加附页,附页为十六开纸,附页须粘贴在第四、五页之间。
第六页:材料齐全后,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填写初审意见,签署负责人姓名和时间,并加盖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七页:填写的银行账户,内容应有用户名、开户行、账号、起用日起等。用户名、开户行、账号等应与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其余内容为登记管理机关填写。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文件:是指工商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或者有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法人证明文件。有正副本的需要正副本,内容应全面,且在有效期内。如应有申请人名称、证号、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住所、注册资金(产)、业务范围、成立时间、有效期、变更情况、年检情况等。拟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的,应有其身份证明(身份证等)、本人同意的证明、申请单位同意的证明。
4、住所证明:如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拟登记的鉴定机构对住所拥有所有权的,只需产权证书;有租赁合同的,应附有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一般应符合国家和住所地的有关规定。在申请人的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的,其实际住所必须与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文件上的住所一致。
5、人民币五十万以上的资金证明:需对外有证明效力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申请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时)或审计报告(在申请人的机构增加业务范围时),申报材料中的一份应为原件。资金证明为审计报告的,可以是上一年年底出具的供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核用的审计报告。
6、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如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等。有正副本的需要有正副本,内容应含有资格或资质里注明的所有内容,如名称、证号、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住所、注册资金(产)、业务范围、成立时间、有效期、变更情况、年检情况等。
7、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购买日期和用途等情况,所有权凭证包括发票等。
说明:拟开展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的仪器设备配置情况,须经省、市(州)司法局(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组(3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的现场评审。申报材料中应有相关材料。
8、检测试验室的相关资料: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证书或证明,或通过司法鉴定行业机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证书或证明。
9、拟在申请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员的相关资料:
在个人申请材料前,应填写“司法鉴定人名单”(附后)。
每名司法鉴定人的材料包括:①《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②居民身份证;③从事拟执业鉴定业务的行业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为下列书面证明之一:a、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b、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c、申请从事经验型或技能型司法鉴定业务的需有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及业务成果的证明材料。(此项中,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有相关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④未受刑事处罚、品行良好的证明,⑤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出具的岗前培训证明材料;⑥近期两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⑦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书面意见;⑧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司法鉴定人的材料应按上述顺序排列。
对材料要求的说明:
①《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封面:此处的申请人是指个人。拟执业的鉴定机构应与《司法鉴定许可证》上的或拟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名称一致。
第一页:均需本人填写且与本人的实际情况一致。除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外,手写或打印均可。有行业资格或资质要求的,行业资格或资质的名称、授予机关和证号应填写在“行业资格”、“授予机关”、“行业资格证号”栏内。如:
姓名
×××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照片
(2寸免冠彩照)
籍贯
××
民族
××
党派
×××
身份证号
4200000000000000
联系电话
027-××××××××
邮编
400000
电子信箱
××@××. ××
技术职称
高级工程师
毕业院校
武汉大学
学历
大学
行业资格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主检法医师、执业医师执业证
授予机关
建设部、湖北省卫生厅
行业资格证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4200000000
执业医师执业证:420000000000
住   所
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号000室
申请执业类别
工程造价、法医临床
业务工作简历
1998年至2000年,在××××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2000年至2003年,在××司法鉴定所从事法医工作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该行需手工填写)
拟执业机构
意      见
同意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该栏需手工填写)
                   
②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应清晰。
③从事拟执业鉴定业务的行业资质、资格证明材料: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具有相关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如注册会计师执业证、执业医师执业证等,并具有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则无需从业时间证明)。
④未受刑事处罚、品行良好的证明: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
⑤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出具的岗前培训证明材料:如岗前培训合格证等,未取得此证明的,需填写《湖北省拟执业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报名登记表》(附后),经市州司法局审核后到省司法鉴定人协会预报名,以便安排培训。联系电话:87235877,联系人:刘水林。2005年前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亦为岗前培训的证明材料。拟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临床医生还应有法医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⑥近期两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此照片用于办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用,一般可固定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的内页上方。黑白照片、非近期照片、非免冠照片、侧身照片、模糊照片、污损(如盖有印章等)或损毁照片等均不符合要求。
⑦兼职证明: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有其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专业及专业能力、学习情况等),拟兼职的机构和从事兼职的专业,是否同意其兼职等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行政印章。申报材料中的兼职证明应为原件。
10、相关的内部管理的制度材料:内部管理的各项相关规章制度。
11、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不同行业的情况差异很大,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附后):申请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预先向省司法厅申请核准鉴定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预核的名称应符合以下要求:
(1)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域(地名,不要“市”、“县”等字样)+字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组成;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的(含五项),称为“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2)依托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可以沿用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或由“法人、其他组织+司法鉴定室(所或中心)组成。
(3)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意思相同或者发音相同。
(4)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②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③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④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⑤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名称。
(5)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照申请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
2、章程:详细见示范文本(附后)。章程应有申请人(发起单位)的印章。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均一式两套。
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5楼509室,邮政编码:430071,电话:027-87238555(传真),电子邮箱:sfjd@hbsf.gov.cn,湖北司法鉴定QQ群:40618829,联系人:刘少刚、夏  婧。
以上内容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
湖北省拟执业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报名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专    业
 
职称名称及取得时间
 
从事现专业工作年限
 
行业资质及 证 号
 
颁发行业
资质单位
 
现工作
单  位
 
电话
 
现 工 作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拟 执 业
鉴定机构
 
拟执业
类  别
 
是否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
资格证书、取得时间及证号
 
工作简历
 
科研成果
 
申请
单位
和原
工作
单位
意见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如无则在□内打×,如有则在□内打√)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3.被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签章)
                      年    月    日
本人签名
本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签名:
年   月   日
 
市州
初审
意见
 
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审核意见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
1
 
2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拟申请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设立部门或出资人意见
 
备注
 
申请日期:          申报人:         电话: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条  本中心(所、室)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条  本中心(所、室)由湖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鉴定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司法厅。
第三条  本中心(所、室)名称为                 
第四条  本中心(所、室)的住所地址是               
第五条  本中心(所、室)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促进司法公正。
第六条  本中心(所、室)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案件中涉及德育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检验、鉴定;
(二)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为其提供与行业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的咨询意见;
(三)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初具案件涉及的与某些专业技术有关的证明文件;
(四)接受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对案件中涉及的愚笨行业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检验、鉴定;
(五)其他与本行业专业技术有关的鉴定事项。
第一条       本所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七条  本中心(所、室)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中心(所、室)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使用本中心(所、室)的各种资料和鉴定的仪器、设备;
(三)对本中心(所、室)的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本中心(所、室)及鉴定人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四)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的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所、室)章程及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本中心(所、室)组织的活动,关心中心(所、室)建设,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中心(所、室)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中心(所、室)利益的行为;
(四)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本中心(所、室)注册资金     万元。
第十条  本中心(所、室)的决策机构为主任办公会议。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中心(所、室)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和修改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决定本中心(所、室)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讨论和决定本中心(所、室)人员的奖惩;
(五)讨论和决定本中心(所、室)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本中心(所、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本机构的全面工作;设副主任   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二条  本中心(所、室)主任由行业主管部门任命,副主任由行业主管任命或主任提名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发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人名单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  称
及证号
行业资格
资质及证号
拟 执 业
资格类别
专   职
或兼职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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