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0年3月15日,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组织30多名律师以“消费与责任”为主题,上街宣传... |
|
|
|
|
|
|
| |
|
|
 |
网站首页:网上咨询 |
 |
网上咨询 |
|
| |
| 发布者: 艾攀 |
发布时间: 2009-3-21 12:23:10 |
| 2009年1月31日凌晨3点半我发烧38℃,约半小时后左腹部胀痛,于当日上午10点40时到湖北省妇幼医院就诊,由于心急怕影响胎儿健康,于是我老公就挂了急诊(因为是专业医院所以就没考虑那么多),11:00时左右医生检查了腹部和腰部以及喉咙,并测量了体温,当时的体温为38.1℃,医生建议做个尿检、血常规和B超,由于医生担心B超时间排队过长,为了不影响胎儿,建议先做尿检和血常规,要求化验结果拿回来他再看,约11:30分左右把化验结果拿给急诊医生看后说:“血常规里的WBC值偏高为18.8×10⒐/L,尿里面白细胞有3个‘+’号,可能要住院调理两三天,你们现在到外科去看一下再说。”我就立刻挂号到外科门诊去就诊,到了外科后,外科医生通过简单询问和对我腹部的按压,又结合我的化验单断定为右肾绞痛,要求住院治疗,我老公当即问医生:“我们的B超还没做?医生回答说:“到了住院部会给你们安排的。”通过医生开具的入院证,我们立即到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大约12:20左右住进三楼外科病房(其间给我诊断的外科医生来到住院部)。约12:30给我做皮试,15分钟后测胎心,由于仪器没电没有测成,大约又过了5分钟后给我注射点滴(葡萄糖和654-2/10mg)在注射点滴前我还问医生打的这些药会不会对胎儿造成影响,医生当时肯定地说:“不会” 。紧接着在我肛门插入双氯芬酸钠栓退烧,估计又过了15分钟再次测胎心,仪器显示胎心170次/分钟,结果偏快,要求吸氧,大约又过了15分钟再测胎心,胎心120次/分钟,结果正常。约又过了10分钟左右,感觉下身流水不止,当即找医生处理,医生看后说羊水破了,马上找来妇产科医生进行会诊,妇产科医生看了我下身后说小孩可能要早产,跟我们询问了基本情况和核算预产期后,要求立即做B超,我们当时极力要求要保住小孩,医生说:”只有通过B超结果才能更详细地了解胎儿的情况,做完检查后直接到妇产科四楼。”13:40分左右我被用车推到门诊部五楼B超室,经过医生的检查,当时宫颈口已经开了1.5厘米,羊水已剩下不多。做完B超后我们来到了四楼妇产科住院部,医生看过B超图后断定小孩要早产了,可能会保不住了,月份不够,胎儿过小,太迟了,如果早来妇产科1小时,小孩可能还会有救,建议我们不要小孩,但我强烈要求保住小孩,因为当时我的家人已经到了住院部门口,我老公要求与家人商量,几分钟后家人赶到现场,他们也一致要求医院尽力保住胎儿,但医生又极力反对地说:“胎儿太小了,肺部还没成熟,基本上不能呼吸,很难养活,但有种方法可以试一下,但成活的机率也非常小,因为你们的小孩太小了,即使养活了也很难避免以后没有脑瘫、痴呆等后遗症”。但我们还是想尝试一下,我老公立刻找医生与新生儿科联系,通过在新生儿科那里了解,像我们这样例子的很少,成活的机率很小。当时听到这样的结果后,我们全家几乎都没法接受这个现实。后来,医生要求我们再次做出决定:“小孩保不保?” 我当时不同意,还是想要保住小孩,但家人都不同意,在家人与医生有极力劝说下,我最终还是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大概16:00时腹部开始阵痛,当时家人把医生叫过来了,医生过了看了一下说,还早得很,得两个多小时才会生。医生走后不到10分钟小孩的脚先出来了,我们立即把医生叫来,医生惊讶地说,怎么这么快啊,当小孩整个身子生出来时是16:30分,因为当时小孩生下来时是头先出来的,小孩生下后就死掉了。(注:在进医院前,羊水没破,通过在网上查询,654-2针具有催产作用,还会导致心率加快。) |
 |
您好,首先对您的不幸,深表同情和惋惜!鉴于您上述所说,希望您先咨询一下其他医院妇产科专家的意见,因为造成早产儿死亡的原因太多,妇幼医院治疗措施是否有过失还很难说。如果单从法律层面来讲,由于证据的不对称,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风险极大,望您慎重考虑! |
|
| |
| 发布者: 吴军 |
发布时间: 2008-7-2 11:23:06 |
| 我去年买的二手房装修一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做生意急需用钱,不知道我的房屋能否再次出售,需要那些手续 |
 |
吴军,您好!
您所询买的二手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做生意急需用钱,能否再次出售的问题,回复如下:
我国房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也就是说两证是谁,就是谁的产权,因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再次出售存在法律障碍,不能再次出售,除非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出售。建议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以保障您的产权不致旁落他人。如急需用钱,采用其他融资渠道。
曹律师
2008年7月8日 |
|
| |
| 发布者: 余辉 |
发布时间: 2008-4-28 15:58:27 |
| 有一个网吧合伙人想转让他持有的25%的股份,我想购买不知道在法律方面我要注意哪些过程! |
 |
您要购买股份,须了解合伙人的资信情况,有无债务、有无抵押,对经营情况也须详细了解,为降低风险,建议对转让的网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
|
| |
| 发布者: 朱亮 |
发布时间: 2008-4-26 0:25:14 |
| 你好,我想请教一下王新泉律师关于私募方面的问题.我买了德盛博睿公司的信息产业基金 半年的他们给的固定回报率是18%,我担心风险问题向您请教一下,如果出现问题有什么法律保障没有.
|
 |
你好,朱亮,感谢对本律师的信任。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和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另一类则是民间私募基金。
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但严格从法律角度讲,目前民间私募基金尚未得到完全法律认可,其业务的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私募基金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尤为重要。
民间私募基金常见风险
1、私募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2、私募基金与投资者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德隆、金信等定罪的主要罪责,实际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违规委托理财。
3、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则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
风险防范及法律对策
1、审慎选择私募基金。在现行法律约束不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投资前应多方调研,可能多的获得私募基金及基金经理的信息,尽量选择组织机构正规固定、内部管理健全规范、内部控制完严密完善、专业、诚信、有实力、业绩优秀的私募基金与基金经理。
2、完善理财协议。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的权利义务绝大部分是通过双方之间的理财协议规定的。投资人在签合同时,应尽量详细约定自己的权利、限定私募基金的义务,对投资品种及其组合、账户设置、资金监管、风险提示、信息披露、责任承担等进行详细规定,同时注意避免法律不予保护的条款。也可加入利益捆绑条款,即可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资金在基金总额中须占到一定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熟人之间,也要签署书面协议完备的协议,否则面临大额资金或损失,容易导致风险及损失。
3、账户及密码管理。集合委托理财的模式有三种:一种是不转移资金,资金放在委托人名下的账户中,只是由受托人操作;第二种模式的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受托人不能直接控制资金;第三种模式则是转移资金的占有,由受托人直接占有资金。第三种模式由于直接转移资金的占有,缺失了第三方监管,委托人资金安全风险较大。建议投资者优选前两种方式。投资者证券账户最好用自己的名字,且在证券公司开户后,投资者只需将股票交易密码告知基金经理,其他银行密码、证券公司密码两个密码自己妥善保存。
4、强化过程监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低一些,通常无需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登记,且其不透明的管理模式,也使投资者丧失部分监控权。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本身就需要主动定期、不定期地要求私募基金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品种及其组合、基金净值及其变化、重大事项、可能重大风险等等,增加其透明度,以最大限度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
|
|
| |
| 发布者: 陈海夏 |
发布时间: 2008-4-24 14:50:27 |
| 我公司与一公司签订合同,并发货.对方先付部分货款,承诺货到付余款,后没付,现在一直找各种理由不付.我想问一下,我该如何办理,是否起诉,请问你们是如何收费的. |
 |
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一般为:
10万元以下600-8000元,10万元以上分段累积计算。具体标准可以上网查询,也可以协商。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