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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烂尾欠款 法院判决给付66万元

2023-02-24|来源:万合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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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邯郸讯:【静韦 保平】2020年4月份,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了邯郸市广平县云漫岚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莫恩睿雪康苑一期、二期项目,将该项目转包给四川明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森劳务”),明森劳务公司又将土木工程发包给余某杰,双方签订了《土木班组作业合同》,约定余某平承包邯郸广平莫恩睿雪康苑住宅项目一期将神工程,并对承包范围、内容及方式,单价和计算规则、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双方的责任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020年11月14日,余某平与明森公司签订了《土木班组2020年年度结算单》,该决算单显示,余某平完成金额为3194700.14元,共支付253万元,尚欠余某平工程款664700.14元。后余某平多次催要,被告四川明森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余某平无奈随委托代理人对四川明森公司提起了诉讼。

邯郸市天平法律所接受该案后,及时与北京万合法律咨询公司(www.whflw.com) 有关专家进行了协商,召开专家论证会,制定诉讼方案,完善固定证据,为该案的胜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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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平与名僧公司签订了《土木班组作业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工程狂款应当由明森公司支付。且本案中不能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款结算情况,余某平请求鑫华公司、云满公司连带给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余某平虽未施工完毕,但是对完工的工程量已经结算,明森公司未按照结算向余某平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明森公司请求扣除模板拆除费、涨模砼的踢打、修补、打磨等费用2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四川明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余某平工程款664700.14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余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后,四川明森公司提起了上诉,并提交了一份《模板、架板拆除协议书》,转账凭证10页(共计13700元),拟证明余某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拆除,明森公司另行让他人拆除,费用共计152000元。余某平代理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协议是上诉人明森公司 与案外人签订的,且涉案工程仍在烂尾之中,在烂尾期间专门拆除模板等,明显不真实,所以与余某平无关,也不能达到明森的证明目的。二审认为,明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工程施工期间,因发包方或承包方、分包方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或烂尾,使工程无法进行,造成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班组等工程款无法结算,双方未对工程量进行核算签名认可,有的还没有签订合同,有的干了一半,剩余的工程因缺资金、缺物料等无法施工,导致维权异常困难。本案的一、二审的胜诉,希望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借鉴。关注北京万合法律,不断推出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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