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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鲜明特质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21-12-02 04:35:30    

作者:焦洪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在近日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立法是人大的重要工作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在新时代,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从而更好地引领和加强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党的领导始终发挥着根本政治保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实际上提出了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任务。1954年,党领导人民制定第一部宪法,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为此后十余年法律体系的完善指明了目标方向。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由此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下明确了法律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2011年1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下,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不断丰富创新法律体系的完善形式。如通过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采取修正案方式修改刑法,采取“决定+立法”方式出台香港国安法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借用“外脑”集思广益,对立法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主动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法于民;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宪法1部、法律288部、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1.2万多件。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不断推进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进一步实现了科学完备、统一权威。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终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有目的、有目标地逐渐形成和完善。

  我国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是由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求所决定的。在西方法学理论看来,包括法律秩序在内的社会秩序应当是通过自发演化的方式逐步形成的。然而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与这一观点背后预设的社会环境存在巨大差异,该理论无法支撑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始终都有明确的国家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为了充分服务和保障这些任务工作的开展,需要党作为领导核心,领导立法机关进行相应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工作,从而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例如,1953年年底,中央提出在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已经开始的情况下,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此后一个时期,法律体系构建的重心转向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另外,1979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在三个月内起草了七部法律,其中四部法律涉及国家机构。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这次全国人大开会制定了七个法律。……这是建立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必要保障。”这些事例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觉而理性的构建,不能盲目地进行所谓的“自发演化”。进入新时代,法律体系的完善更要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的法律实际需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本土性

  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表述法律”,就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扎根于我国本土实际。回顾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始终坚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在法律体系的建设路径上,我们既不是盲目照搬照抄他国,也不是由立法者凭空拍脑袋决定。20世纪50年代初期,社会主义建设刚刚起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尚不明朗,只能在探索中前进。为此,彭真同志提出,“应该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逐渐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始终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实践中需要什么法律就制定什么法律,急需哪些法律就优先制定哪些法律,如果条件尚不成熟就开展先行先试。在法律体系的结构划分上,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与衡平法,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所谓“六法全书”,而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划分成七个法律部门。从各个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具体比例来看,行政法部门和经济法部门的占比最高,这也充分反映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任务在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影响。

  我国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本土性,是由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所决定的。从反面教训来看,旧中国试图直接照搬照抄他国有关法律,这种生硬的法律移植最终被证明是失败的。在列强的压力之下,为了延续专制统治、阻止革命爆发,清政府被迫开启了立宪和修律之路。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的日本帝国宪法,并未给予人民真正的民主权利,激起朝野普遍不满。同年,清政府开始起草民律,专门聘请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最终完稿的民律草案前三编,基本上以“模范列强”为主,看似代表了当时最先进的民法理论,实则完全罔顾本国社会实际。1905年起,清政府开始制定新刑律,同样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帮助考订。但新刑律草案在1910年奏交有关方面核议之后,“签驳者众”,修订法律馆不得不将此草案收回,其背后的核心原因就在于新刑律草案背离了中国传统的价值理念和刑法制度。这一系列失败的立法证明,他国法律理论和制度无论多么先进,如果只是对其生搬硬套,都注定只能是空中楼阁。从正面经验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法律理念,值得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予以借鉴和吸收。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合理元素。例如注重法律的人文精神,强调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社会和合;注重礼法互补,主张德治与法治并存,强调明德慎刑;注重以和谐、和睦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等。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只有注重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元素,才能真正产出良法、实现善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宏观设计上,坚持反映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关系到每个人生存发展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民法典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对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为维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作出了细致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确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禁止刑讯逼供等旨在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则。在法律体系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注重调查研究,确保法律资源配置的民主化。

  我国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是由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所决定的。立法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立法的过程就是代表人民意志、表达人民意愿、实现人民利益的过程。只有让百姓在立法工作中有更多话语权,加大民意在立法工作中的权重,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这一系列中国特色,归根结底是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转型在法律层面映射的结果,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代要求、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的文化要求,以及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必将为世界贡献更多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责任编辑:w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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